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31日,消费者张某关于理财产品到期亏损1706元,要求A银行进行赔偿。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79岁张某风险测评属于平衡型,有理财购买经验,网银自主购买了13.2万元理财,赎回后亏损1706元。老人以年纪大看不懂专业术语为由,要求银行进行赔偿。
调查发现在销售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已告知消费者“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根据我行对您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您属于平衡型投资者,您所购买的产品风险等级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匹配”。亦告知“现在所有产品都要做这个录像,投资前,您应详阅产品发行相关法律文件,清楚了解产品要素,投资范围,全部风险及具体交易规则,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对以上信息,如果您确认回答清楚明白。”消费者明确表示“明白”。银行向消费者耐心回溯销售过程,张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也意识到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三、法律分析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消费者确认内容应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销售人员所揭示的产品风险等。”为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不仅需要履行相关解释说明和风险提示义务,并且需要承担相对而言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当客户对理财产品理解出现不一致情形时,银行有责任对涉及客户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已尽说明义务进行举证。本案能够顺利解决,得益于银行严格执行了监管机构的“双录”要求,在必要义务履行上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精准的事实消除了客户疑虑,最终促成了纠纷的顺利化解。
四、案例启示
本案由消费者购买的理财产品收益亏损引发矛盾,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协商未果时,适时引入三方协调,通过多元化解,为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提供合理的预期,有效帮助双方当事人尤其是金融消费者作出调解的合理选择,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为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提供多元快捷,公正经济的路径选择。此案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要认真阅读有关产品说明书,全面了解产品特点,避免因自身知识欠缺引发金融纠纷,同时依法依规,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