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陈某到某银行支取一年期理财产品本金和利息,被告知该理财产品属于封闭式理财,需要先赎回,等开放期结束后5个交易日资金到账后再支取。因临近春节,开放期时间较长,陈某表示银行的操作让其损失了收益,现场要求投诉。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银行调查该理财产品为银行代销一年期封闭型净值化理财产品。理财经理在给客户介绍产品时已明确告知该产品需要在开放期赎回,资金于开放期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到账。客户在购买该理财产品前录音录像过程中明确告知客户,并经过客户同意后完成购买。理财经理销售该产品时充分尊重客户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销售环节符合规范。银行与客户陈某进一步了解得知其主要担心开放期时间太久,产品开放期没有利息。银行告知客户该理财产品在开放期会根据产品净值计算收益,但是理财产品不保本不保息,并不能保证开放期结束后,产品本金加利息一定大于目前金额。经过银行工作人员的解释,陈某表示认同。
三、法律分析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十三条规定:“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
四、案例启示
金融机构应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等权利。同时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避免产生类似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