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榆林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榆林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自律委员会是榆林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专业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自律委员会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银行业自律工作机制,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银行业诚信制度建设,打造银行业合规文化,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竞争和友好合作,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引领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自律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自律委员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并贯彻落实银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组织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二)依据章程和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相关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成员执行,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建立并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监测体系,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组织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受理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通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约束成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完成协会和各成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榆林市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为自律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议议案的提案权;
(三)对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自律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
(三)关心支持自律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自律委员会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九条 自律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自律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委员会委员由成员单位委派。具体人员须是负责自律规范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行长以上高管人员。
第十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自律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议自律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或协会常委会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四分之三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自律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家常委单位组成。常委单位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审定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标准;
(五)组织、协调开展行业自律规范等相关活动;
(六)选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单位参加方能召开。经自律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四分之三以上到会常委单位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自律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
第二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自律委员会履职;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自律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五)其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五条 自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简称主委)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主委单位由协会常委会提名。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原则上主任单位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和常务副主任人选从主任单位产生,由主委单位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
自律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由协会理事会聘任,主持自律委员会工作。
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担任本主委的会员单位不再同时任其它专业(门)委员会主委。
第二十六条 自律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自律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自律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