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鄂尔多斯市成立金融仲裁院的专题考察报告
近日,我协会应邀到鄂尔多斯市银行业协会进行考察学习。在考察学习中,我协会对鄂尔多斯组建金融仲裁院产生极大兴趣,随即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了专项考察。
一、鄂尔多斯金融仲裁院成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一)单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金融纠纷,无法满足当地金融工作实际需要
鄂尔多斯法院受理金融类纠纷案件约上万件,已立案但未开庭或判决的案件数量众多,部分金融案件已经判决但执行困难。现在法院积压案件数量大、效率低、成本高,无法化解鄂尔多斯金融行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二)充分利用行业优势,能及时、快捷、高效的解决金融纠纷
鉴于各级法院目前的审判资源和审判力量,单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金融纠纷,难免会导致金融类案件大量积压,不能得到及时处理。虽然仲裁委员会也受理金融类案件,但金融专业仲裁员数量较少,积极性不高,仲裁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处理。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推荐,聘任一批名望高、资历深、业务精的金融和法律专家担任金融仲裁员,依法专业仲裁金融纠纷,充分利用行业优势,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金融纠纷提供快捷途径和平台。
(三)全国多地均已成立金融仲裁院,仲裁解决金融纠纷将成趋势
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都已相继成立了金融仲裁院,内蒙古呼和浩特、包头也已成立了金融仲裁院。金融交易、金融服务品种日渐多样化,涉及存贷款、股票、金融租赁、保险等金融纠纷案件,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仲裁作为一种国际通行、高效解决争议的手段,实行一裁终局、专家断案,在解决金融争议方面有明显的优势。如上海金融仲裁院自2008年以来,已累计受理案件2000余件,涉案标的达1500多亿元,市场需求非常大。
(四)不良贷款呈逐年上升趋势,成立金融仲裁院已迫在眉睫
截至2016年5月末,鄂尔多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60.96亿元,同比增长34.16%;不良率同比增长10.75%,比年初上升1.6个百分点,不良贷款余额与占比双双反弹。
在鄂尔多斯金融仲裁院成立之初,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就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对此进行表决,4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希望成立金融仲裁院,尽快解决金融纠纷,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鄂尔多斯金融仲裁院的职责定位
鄂尔多斯金融仲裁院由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和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联合组建,经市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隶属于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其机构配置和人员配备依法由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和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共同协商确定。
金融仲裁院受理平等主体的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与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的民商事争议纠纷,依法、独立、及时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效力。
鄂尔多斯金融仲裁院主要职责:
(1)宣传《仲裁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指导金融行业内相关单位、企业规范合同文本,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引导相关单位、企业在订立合同时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
(2)组织金融行业内相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仲裁法律培训,增强仲裁法律意识;
(3)负责行业内仲裁员和仲裁联络员的推选和联系;
(4)具体办理金融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的送达,仲裁开庭,制作调解书、裁决书等程序性事务;
(5)收取仲裁费用;
(6)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交人民法院;
(7)仲裁案件审结后,将案卷整理成卷交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归档;
(8)金融仲裁员的推选、管理、培训和考核等;
三、鄂尔多斯金融仲裁院的组织管理架构
(一)组织架构及人员组成
鄂尔多斯金融仲裁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1名,同时设立办公室、财务室、审案部和事业发展部。办案秘书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6人。院长由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推荐,金融仲裁院聘任;副院长由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推荐,金融仲裁院聘任。
(二)管理机制
1.金融仲裁院设在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仲裁业务受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享有相对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
2.金融仲裁院实行经费自理、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管理形式。
(三)费用收取办法及分配方式
1.金融仲裁案件所收取的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金融仲裁院针对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在金融仲裁的费用成本上减轻了银行业的负担。
2.费用收取分配方式。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收取受理费的30%,金融仲裁院收取受理费的70%。其中金融仲裁院收取受理费在缴纳相关税费后,40%用于仲裁员提成,30%留金融仲裁院支配。处理费由金融仲裁院收取,在缴纳相关税费后,用于金融仲裁院处理金融仲裁案件的支出。
四、鄂尔多斯金融仲裁员队伍建设
金融仲裁院成立后将储备50人左右的高素质、高标准仲裁员队伍,设立专门的金融仲裁员名册,重点从事金融仲裁业务。
为了进一步凸显专家办案的优势,保障公正、快捷地仲裁金融争议,金融仲裁院首批仲裁员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从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现有仲裁员队伍中按照专业特长和司法实践经验遴选,另一部分仲裁员从具有丰富的金融工作经验、深厚的金融专业功底且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金融专家中推选后,由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在本届任期届满前续聘为仲裁员。
五、榆林成立金融仲裁院的可行性
鄂尔多斯与榆林地缘相邻、资源相近、人文相亲,都是全国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特别是在持续增大的经济下行压力下,两个资源型城市所面临前的困境也极为相似,以能源为主单一的结构性产业,民间借贷持续发酵,房地产行业一蹶不振等不利因素,导致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出现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在榆林复制克隆鄂尔多斯的做法完全有必要并且是可行的。
(一)榆林市金融诉讼环境
榆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截止2016年6月30日,拟依法清收但还未立案公司类案件108件,金额289053万元;个人类案件1248件,金额37517万元。已立案和正在审理的公司类案件175件,金额329356万元;个人类案件2125件,金额105372万元。已判决和正在执行的公司类案件157件,金额324323万元;个人类案件2342件,金额69838万元。案件执行结束公司类1件,金额2000万元;个人类108件,金额2812万元。由此可以看出,榆林市单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金融纠纷,会导致金融类案件大量积压,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加之实行的先放号后抽号然后还需等待6个月审结期,用这种办法解决案件积压实属无奈的选择。
(二)榆林成立金融仲裁院应具备的条件
1.鄂尔多斯金融仲裁院的成立是在市政府的直接干预下进行的。榆林成立金融仲裁院需当地政府,特别需获得监管部门、仲裁委及各级金融机构领导的高度重视。
2.在成立前及运营中要经常化的请进来、走出去,加强金融仲裁方面的学习,熟知兄弟省市金融仲裁工作现状,吸收已成立金融仲裁院的先进经验。
综上所述,考察组认为,采取协会加仲裁的模式,不仅能够充分理清政府、监管部门和专业性的金融纠纷解决机构的权责边界,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从体制上解决了金融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只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适时成立金融仲裁院,对缓减当下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各种困境,营造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 促进金融争议解决机制多元化建设,构建我市完善的金融发展体系和服务环境,促进地区金融法治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