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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

发布者:榆林市文明委发布时间:2016-07-04 17:11:04来源:榆林市文明网阅读:2090字体:[] [] []

榆林市“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

  榆文明委〔2015〕4号

各县区文明委,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空港生态区文明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市诚信榆林建设各成员单位,各文明行业创建部门:

  《榆林市“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已经市文明委暨诚信榆林建设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38家合作单位共同签署了合作备忘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体诚实守信,维护法律权威,培育诚信文化,树立诚信风尚,大力推动“诚信榆林”建设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榆林日报社、市工商联、榆林广播电视台、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建规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食药监局、市能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榆林市中心支行、榆林机场、榆林火车站等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就推动“诚信榆林”建设达成如下合作意见。

  一、稳步推进“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联动

  1、建立“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工作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诚信榆林”的具体行动,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维护和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建立和完善良性市场运行机制的重要手段。各合作单位要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幸福榆林的总体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诚信榆林”建设的意见》(榆字〔2014〕37号)精神,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提升我市的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2、各合作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方式,健全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以政务诚信建设为引领,以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为重点,把信用信息采集融入政务行为、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各环节,尽快完善工商、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检验检测等事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重点领域的信用档案。

  3、各合作单位在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出台经济社会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时,要把讲社会责任、讲社会效益、讲守法经营、讲公平竞争、讲诚信守约作为重要内容,形成有利于弘扬诚信的良好政策导向、利益机制。明确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内容、形式和程序,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使用信用信息的具体规范,调动本系统各类资源,指导各类企业有效积累诚信记录、争做诚信企业。各合作单位根据职责范围和履职需要,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充分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依法核查市场主体的诚信记录,在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企业名单信息;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或其他有关信息机构出具的诚信信息报告。各合作单位要经常梳理经济社会发展中诚信热点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失信败德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4、市工信局、市信用办要加快诚信榆林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平台“一网三库一平台”的建设,推动各合作单位信用信息系统统筹整合,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有效推动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逐步实现多部门、跨区域、跨领域信息联享、信用联评、守信联奖、失信联惩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同国家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省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二、建立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机制

  5、市文明办会同各合作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加大诚信建设发布力度,设立诚信“红黑榜”,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恪守诚信的“红名单”、失信违法的“黑名单”,并逐步扩大“红黑榜”发布范围,市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市质监局发布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市环保局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市工商局发布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和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药品失信企业“红黑榜”,税务部门发布企业纳税情况“红黑榜”,市住建局发布建筑工程信用等级评价情况,市安监局发布安全生产企业“红黑榜”,市工商局、市文广局、市食药监局发布刊播食品药品虚假广告媒体名单,市旅游外事局发布旅行社、景区景点“红黑榜”,市文广局发布印制非法出版物的单位黑名单,市物价局发布价格诚信“红黑榜”。

  6、各合作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客观真实、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对诚信者联合进行政策激励,对失信者共同依法实施惩戒,形成扬善抑恶的制度机制和社会环境。加快推进医疗卫生、食品安全、金融、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大数据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同时,各合作单位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努力做诚信建设的践行者、示范者、引领者。

  7、各合作单位要定期研究确定本单位、本系统拟发布的诚实守信“红名单”和违法失信“黑名单”,并及时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确保“红黑榜”发布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发布活动制度化。

  三、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8、积极探索建立违法失信投诉联合受理查处工作机制,市信用办要加快推进违法失信投诉公众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社会公众及时举报违法失信行为,各合作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处理和回复投诉案件,实现对违法失信者的社会联防。

  9、各合作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系统的诚信惩戒制度,在受理社会失信投诉、查处失信行为等方面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实现对失信者的协同监管,依法严格落实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10、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各合作单位发布的失信“黑名单”中所列的各类失信企业和个人,以及各合作单位在日常监管和公共服务中发现存在失信或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1)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县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执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所有被执行人,以及被市、县(区)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

  (2)市质监局发布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市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整理提供的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等。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药品失信企业,制售假药、假酒以及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企业和个人。

  (4)存在恶意骗税、逃税、偷税、抗税等纳税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5)散布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商业欺诈、违法虚假宣传或恶意证明、骗取、挪用国家资金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6)存在商业贿赂、合同欺诈、招投标违规违法、非法集资、拖欠债务、价格欺诈、限制竞争、商业诋毁、垄断、侵犯知识产权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7)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测绘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8)不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和劳务费、违反社会保险制度等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发生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省、市、县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和个人。

  (9)逃避检验检疫监管,伪造、变造、买卖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市物价局发布的违反价格诚信和法律法规政策的经营者。

  (10)其他违反商业道德,造成重大危害的失信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和其他存在失信行为人、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时,惩戒对象为其本人;失信被执行人和其他存在失信行为人、违法行为人为单位时,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11、各合作单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签署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联合惩戒的内容和范围。

  (1)各合作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和其他严重失信企业、个人可依法采取相应限制和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不限于):禁止高消费行为,如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动车一等座以上座位、入住高等级酒店;不得担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和重大项目招投标。

  (3)取消有关申请资格,暂缓办理资质资格审核和行政许可手续。

  (4)不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5)严格限制用地和新增项目审批。

  (6)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检验检疫加严监管。禁止参加一类(级)企业评定,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重新评定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

  (7)在日常监管中,作为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8)对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责任事故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三年内禁止在榆林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9)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撤销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

  (10)实施其他信用惩戒,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账户限制,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依法限制参股金融机构,不予批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具有金融类业务的机构,保险经营机构提高承保条件或依法不予提供保险服务。对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不予执行法院判决、逃废银行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有关措施等。

  12、各单位要及时向合作单位提供本单位、本系统发布的失信企业和个人名单,并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限制高消费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各企业、部门、行业成员和分支机构实时监控,进行有效信用惩戒。新闻媒体和各类社会宣传平台要及时滚动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和其他失信人员信息,营造构建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

  13、信用惩戒要坚持动态管理,被执行人或其他失信人员因履行义务等原因,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其他失信人员名单中删除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及时通知各单位解除限制。对新增加的失信被执行人和其他失信人员名单,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各合作单位推送。

  四、对诚信企业和个人联合进行政策激励

  14、全面推动信用评价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中的运用。按照《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把推行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制度作为政府管理服务创新、提高管理决策水平、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效率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安排使用、企业投融资管理和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点领域,全面推广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关于企业从事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的专项信用报告。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综合信用评价,在经济活动中主动向政府和合作伙伴提供信用等级证明,让信用真正成为企业的现实生产力和核心竞争力。

  15、各合作单位在履行日常监管、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时,对各合作单位共同认定的诚信企业和个人,要从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对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卫生、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电子商务、融资担保、教育科研、股权投资等重点领域进行重大决策时,应当参考信用信息,优先选择诚信企业和个人。

  16、各合作单位在重大项目管理中应引入信用评价环节,将信用信息作为企业争取参加重大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重大项目建设应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申报、招标核准、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税收优惠等优先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在项目技术扶持上给予支持。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招投标时应参考企业信用情况。发改、工信、科技、财政以及服务业管理等合作单位在政府投资补助、技改项目、科技计划立项等方面,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

  17、相关合作单位在企业资质管理中,对于诚信企业在资质申请、申报时予以优先扶持。将诚实守信作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咨询师的资格获取与升级,年检注册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及评先树优的依据。诚信企业申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物业服务、招标代理、供电营业、测绘、地质勘查、价格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资质,相关合作单位优先予以批准并办理。工商等部门支持和推荐诚信企业参加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18、房屋管理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于诚信企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产查询、房产测绘等业务予以优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矿业权市场及地质勘查等相关管理工作与诚信记录挂钩,对于诚信企业,在土地矿产审批、出让、评估、资质管理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对于诚信企业,申报工程规划、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危险废物经营、污染物排放、燃气经营、食盐批发等许可证照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相关合作单位优先予以批准并办理。质监部门对诚信企业运用技术、政策等手段给予扶持,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和服务,建立企业产品、服务标准信息公示平台,完善企业自我声明标准的第三方评价制度、标识制度,向社会和消费者传递准确的产品质量信息,建立标准支撑质量诚信、促进质量提升的长效机制。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假冒行为的力度,切实保护诚信企业及其产品的声誉。诚信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可享受快捷服务。安监部门在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暗查暗访等方面,对诚信企业予以优先办理。检验检疫部门对诚信企业优先办理备案、注册等手续;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办理预约报检手续;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查验的绿色通道放行管理模式。

  19、对诚信企业,除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外,可以免除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诚信信誉度高的市属国有企业,有关合作单位在对其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时,给予适当表扬或奖励。对诚信企业,在技能人才培训、引进和评价改革试点等方面,有关合作单位给予优先支持。

  20、税务部门对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监控管理。根据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及违反税法处理情况给予企业综合评分,对诚信企业,统筹安排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工作,对能够通过约谈解决的,直接约谈解决,一般不进行实地核查;对检查结果实行“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纳税人出口货物,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条件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被省市税务部门确定为定点联系单位,并纳入各级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会员管理的诚信企业,可直接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映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税务部门根据诚信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可简化发票发放程序,适当放宽用量、限额、税控装置的授权时限。

  21、最大限度满足诚信企业的资金需求。各家银行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授信管理方式,扩大授信范围,逐年增加诚信企业授信额度,允许诚信企业,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合理确定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提供多种信贷支持模式,尽可能减少贷款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诚信企业贷款审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金融部门优先给予诚信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账、委托理财、咨询等多种金融服务,努力降低企业业务结算成本,加快资金周转。对诚信企业,银行在办理开户、结售汇等方面尽量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优先为诚信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减少担保收费,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申请向保险经营机构投保的,优先予以办理并在条件设定上给予优惠支持。

  适当时机,各合作单位要继续分批推出激励措施和扶持政策。

  五、其他事宜

  22、各合作单位在“诚信榆林”建设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指导下,提出本系统贯彻落实《意见》和落实《“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内容的实施细则,动员本系统相关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积极参与,全面推进“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事项的有序实施,共同构建全市诚信环境。

  23、各合作单位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切实落实本合作备忘录,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和其他失信主体名单的及时推行发布,并对其联合实施信用惩戒,认真落实好各项激励政策。

  24、市文明办、市信用办、市考核办要将各合作单位落实《备忘录》情况、自身诚信建设,作为推进“诚信榆林”建设和文明程度指数测评的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形成有力的工作导向,促进诚信建设持久深入开展。

  25、组织市内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市诚信建设工作,宣传各合作单位出台的奖惩措施,宣传骨干企业、优势产业、知名品牌和诚信创建的好做法、好经验,积极打造“诚信榆林”形象,提升榆林在全省、全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抓住“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食品安全宣传周”、“依法诚信纳税”以及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举办大型活动等有利时机,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宣传声势。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于严重失信行为,有关媒体要按照要求予以曝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跟踪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营造构建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

  具体合作细节由各合作单位相关业务、技术部门依法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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